勞動法上加班工資是怎么算的
法律主觀:
按 勞動法 的規定,一年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 計算如下: 1、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 工資 ×150%; 2、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周末加班工資按2倍計算); 3、 法定節假日 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法定假日按3倍計算)。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法律客觀:
企業職工帶薪 年休假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 績效工資 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加班費底薪是多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底薪的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 的月工資標準(2200)÷(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18.90元; 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2200)÷(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25.20元; 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2200)÷(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37.90.元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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