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法律分析】:1、開庭準備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告知當事人開庭審理的日期與地點。在實踐中,對于開庭審理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約定的,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點進行開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開庭審理的地點未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確定在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開庭。(2)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發出公開開庭審理的公告。2、開庭開始在開庭開始階段,應當注意做好以下三項工作: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雙方當事人有關的權利與義務,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對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申請回避。3、庭審調查階段庭審調查階段通常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此外,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鑒定人親自出庭的,經過仲裁庭許可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5)宣讀勘驗筆錄。是否允許由仲裁庭決定。4、庭審辯論階段。5、評議與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分析】:1.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2.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4.進行庭審調查。5.進行庭審辯論。6.進行評議與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回避: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視為撤回仲裁裁決和缺席裁決: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 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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