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綜合計時制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的平均工作時間和法定標準中的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分析:1、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工時約為167小時。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勞動者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所以,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工時約為167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一、工時制度介紹 中國 勞動法規定 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是目前中國普遍實行的,即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綜合工時制一般適用于交通、鐵路等需連續作業的行業以及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取的一種工時制。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半年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或職責范圍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符合條件企業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但需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平時加班,是否好調休? 對于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來說,由于工作的特點,可能某一天的工作時間少于標準工作時間,也有可能某一天的工作時間多于標準工時間。對于這兩種工時制來說,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了法定工作時間總數,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在法定工作時間總數內,公司可以采取調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費。 對于標準工時制來說,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過調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我國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滬勞保綜發(2003)2號均有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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