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 與訴訟程序如下:勞動爭議發生后申請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勞動爭議發生應該先到勞動仲裁去申請立案,開庭,裁決后,如果不服裁決,才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上訴,法院才會受理, 直接去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 是不會被受理的。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 不服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 履行勞動合同 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 參加社會保險 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 工傷保險待遇 和其他 社會保險費 而發生的糾紛。
拖欠工資不能直接起訴,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也就是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論是否準備提起勞動訴訟,都應該提起勞動仲裁,之后對于仲裁該結果不服的,可以起訴。
一、拖欠工資法院起訴程序是什么?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可以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及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以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工資,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仲裁前置的規定。
三、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拖欠工資的整個起訴程序也是屬于民事訴訟程序,而且拖欠工資沒有必要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拖欠工資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只要被拖欠工資的這些工人們遞交了起訴狀,后面所謂的起訴的程序就不用自己擔心了,因為全部都是工作人員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流程開展的,當事人只需配合審理就。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提起勞動仲裁時,需要先準備材料,然后申請仲裁,等候仲裁庭的處理。如果對于仲裁庭的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受理,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是訴訟的主要流程。
一、勞動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勞動合同糾紛時仲裁流程:準備材料,申請仲裁,做出審理決定,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調解,調解不成,裁決,不服裁決起訴。 準備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證據包括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1.提交申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組建仲裁庭。 3.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訴訟的流程: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二、申請勞動仲裁后多久可以拿到工資? 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一般15天內拿到工資,具體看對方的經濟狀況。裁決下達后15天內雙方都沒有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出現爭議時,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通常來說,勞動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半個月內可以拿到工資,具體還要看公司的實際履行情況。仲裁裁決機構下達仲裁書后,15天內雙方均沒有起訴的,需要按照仲裁裁決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勞動仲裁上訴流程和時間:1、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并提交起訴狀;2、法院審查后,作出受理決定的在7日內立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的意味著自動撤訴。 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或者代理人提起訴訟和應訴,非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不能夠對該案件進行起訴和應訴。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而提起訴訟。只有在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到法院起訴。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到法院起訴,法院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序性權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