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做工傷認定
法律主觀:
1、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認定下來后,由用人單位、 工傷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工傷認定后,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論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 》中規定的 工傷待遇 ; 5、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6、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建議 申請勞動仲裁 維權。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鑒定什么時候做
關于申請工傷鑒定的時間,如果是單位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在發生工傷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個人申請工傷的認定那么必須是發生工傷之日起1年內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是必須經過治療痊愈出院之后并且已經取得了工傷認定書才可以去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也有時限。受害者在出院之前已經做了工傷認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出院后的一個月之內;如果受害者做工傷認定是在出院之后做的,那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在做出工傷認定書那一天開始計算一個月之內。
在發生工傷事故那一天起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那一天起的三十天之內,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如果單位沒有在這個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那么受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自行申請,時限為從受傷那一天或者是被鑒定為職業病那一天開始的一年之內。在這個過程期間,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樣有利于及時的調查取證,也對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有利。
發生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應該盡快的將受傷的職工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且應該墊付工傷的醫療費。等待工傷認定后,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可以向其社保機構申報核銷或者定點醫療機構記賬。除了搶救之外,受傷的職工還必須到就近的工傷保險約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屬于搶救范圍的,可以等到起傷情穩定之后再及時轉到工傷約定醫院機構進行治療。發生了工傷事故之后,其用人單位必須在30日內向其所在的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了申請期限,那么申請前的有關費用都要由用人單位來負擔。
一、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申請工傷的傷殘鑒定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
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如醫院首次診斷的病歷等相關資料。
三、在進行工傷鑒定時,一般需要按以下流程進行: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后,可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資料應含《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復印件、傷殘職工身份證明資料、就醫病歷等一切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若材料不全,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全。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后,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會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流程及資料時間
一、勞動局工傷認定程序
1、工傷認定申請到勞動局保險科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請說明。按如下材料報送申請:
(1)填寫《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4份)
(2)填寫《個人信息表》
(3)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工資報酬領取證明即工資條復印件或工友書面證明等)
(4)搶救醫院初次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5)身份證復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責任裁定書和相關處理證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門裁定書
(7)見義勇為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材料
(8)工傷證明材料
(9)二寸照片1張
(10)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其他
(11)受傷經過簡述報盤
工傷事故發生后,一般機構健全一些的單位會有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如安全科等)來負責處理。確定申報工傷的,應及時填寫各種表格,報勞動局保險科審批。以上11項材料或報表中第6、7、8、9項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項是工傷審批現在信息化,受傷經過簡述需要錄入系統,需要我們錄入到電腦直接報盤。
注意:醫院診斷證明非常重要,無論是在認定、鑒定、報銷等等時候都有重要作用。勞動局保險科經審核認定工傷后,會發《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和《工傷證》。
二、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認定時間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2010修訂)》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受傷后多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受傷后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可以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自己申請的,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具體的工傷條件可能因地區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關聯性:工傷認定要求受傷或患病與工作活動有直接的關聯性。這意味著受傷或患病是在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
2、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工傷認定通常要求受傷是由于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引起的。這可能包括摔倒、物體打擊、機械事故、交通事故等;
3、職業病:如果您患上與工作環境、職業活動直接相關的疾病,也可能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職業病是由于長期接觸有害物質、工作環境條件或工作方式導致的慢性疾病;
4、醫療證明和診斷:為了進行工傷認定,通常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和診斷,以證明傷害或疾病的存在和與工作相關性。這可能包括醫療記錄、診斷報告、檢查結果等。
綜上所述,請注意,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的工傷認定流程和時間限制可能因地區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律師或專業機構,以獲取準確和詳細的信息。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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