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相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而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四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進行了解釋。其中,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以算工傷最為引人注目。對此,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指出,上下班途中買菜時發生意外可認定為工傷,須有兩大限定:一是發生交通事故;二是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據昨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于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由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能被認定為工傷呢?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這還要緊扣《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中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相關負責人表示。同時,該負責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像接孩子、順路買菜等都可算其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會、逛街、購物、娛樂等等,則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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