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實施細則具體如下:(一)休假原則應在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增加人員編制及不影響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門統籌擬定員工休假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排或臨時調整的休假計劃,應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2、部門安排集體統一休假的,須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二)職工享受產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廠慶休假日。(四)職工待崗或季節性停工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六)已享受年休假,當年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則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七)員工服務工齡滿一年后的次日開始,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止本年度內)。(八)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二次),均以1天為單位起算;不允許以小時(半日)為單位調休或請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安排部屬員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不愿意休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國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并統一在次年1月份核發。(一)休假原則應在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增加人員編制及不影響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門統籌擬定員工休假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排或臨時調整的休假計劃,應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2、部門安排集體統一休假的,須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二)職工享受產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廠慶休假日。(四)職工待崗或季節性停工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六)已享受年休假,當年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則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七)員工服務工齡滿一年后的次日開始,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止本年度內)。(八)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二次),均以1天為單位起算;允許以小時(半日)為單位調休或請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安排部屬員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不愿意休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國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并統一在次年1月份核發。
法律客觀: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了本條例。于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共計十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共計十九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定年假是3天。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對于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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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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