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辭職需要辦理下列手續:首先要提出辭職的申請;在獲得單位負責人的批準后,然后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交接;再由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結清員工的工資;最后由單位辦好檔案和社保的轉移手續。
辭職手續需要辦理的東西如下:
1.寫書面辭職報告,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逐級進行審批;
2.單位同意離職后,辦理交接手續;
3.單位與勞動者結算工資,單位還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啊,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報告,一個月后就可以交接清楚離職了,不用單位批準。單位應該在15日辦理終止手續并開具退工單。
對于社會保險,可以申請轉移社保或退保兩種處理方式。
(一)轉移手續是需要在轉入地社保局申請開具,然后憑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本本材料在調出社保局申請即可。
是這樣的,醫療保險并不支持異地轉移,且只能在購買地消費使用和享受報銷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種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統籌區域內可以隨便辦理轉移關系,而在非統籌區域,轉移社保中,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且只能往戶口所在地社保局轉入,因此,如果說你的戶口是當地,是可以辦理轉移的。
對于跨省市轉移,其手續需要分別向兩地社保局提出申請,且只能轉移個人帳戶部分,不能將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一起取走,做好心理準備。
公積金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2年后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退。
(二)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費用是由兩個帳戶進行管理,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如果拿出來的話就只能領取個人帳戶里面的金額。但,大多數的錢都是進入統籌帳戶里面,本來個人帳戶的錢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個人帳戶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幾千元到幾百元不等,取決于交納時間段和交納檔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式職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觀:
有些人在一個地方工作一段時間后,會選擇換個更好或者更適合自己的崗位,這時就面臨辭職。
一、正式職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提前一個月提請辭職。
這是單位提出辭職的正常手續之一。并且要以書面方式進行提呈你的辭職要求。如果只有口頭上的離職申請是不行的,必須要有書面的申請才可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以違反勞動合同的條款處理。因為很多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注明離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呈交離職申請。所以我們要牢記申請離職,必須在一個月前遞交書面的離職申請。
2、等待主管批準辭職申請
當呈交離職申請后,必須注明要求離職的準確時間。當主管審批并簽名后就可以在注明的離職時間離職了。
3、工作對接
等待主管批準后,就可以進行工作方面的對接工作了。將手頭上的工作及注意事項要告訴給接手工作的同事。例如方案,及相關資料等等。只要做好了,可以減少好多麻煩。
4、物品歸還。
工作對接后就可以進行物品歸還了。例如重要的鑰匙,工作牌,工衣,工具等等有關公司的物品歸還給公司,并要在物品對接清單上雙方簽名并簽上日期等等重要信息。
5、辦理終止勞動合同,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的手續。
人事部在10天內辦理停止交繳五險,住房公積金。雙方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終止勞動合同,各執一份。有必要的話,還要領取并填寫社保關系變動表。以便到新單位時可能要用到。
完成上述的離職手續,如果先前有面試其他公司上班的話,到離職日期就可以離職到新公司上班了。
二、失業證辦理流程
在勞動就業服務大廳,需要出示身份證、解除合同(關系)文件。領取失業登記表,然后黑色碳素筆填表,然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后。送回到勞動就業中心,并帶三張彩照(兩張一寸、一張兩寸),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把這些東西交上去后,需要等一周才可以領取失業證。失業登記須本人辦理,不得別人代辦,自動辭職的,即使辦失業證,也沒有失業補助。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離職后需要辦什么手續
我第一次離職,所以不知道離職后我應該怎么辦,我提前一個月就交了,到時間我就不用上班了,我想問我需要辦什么合同之類的嗎?我要到別的公司上班直接去上班就可以了嗎?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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