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怎么計算的?有什么用
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合并計算: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以年為單位的工作時間,工齡是我國職工退休的一個條件。也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資計算的內容之一。
擴展資料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后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并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齡
公務員工齡計算國家最新規定
一、公務員工齡的計算 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 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愿,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并計算。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4、給予退休津貼時,除了因下列情況以外的離職期間,需從工齡中減去其1/2。 (1)因公負傷、職業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時間; (3)被國家機構,外國機構臨時雇用; (4)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的工齡。 二、工齡的合并計算是怎么樣的? 1、要求合并計算工齡者,需把工齡合并計算申請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2、被批準進行工齡合并計算的公務員,需把當時領取的退休待遇(根據公務員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的有關規定受減發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領取的待遇辦理)或保險儲金加上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退還給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三、工齡由什么部門認定 工齡的認定,由當地勞動部門認定。 工齡是指國家職工從事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法定社會職業的工作時間,而連續工齡則是職工參加工作,在一個單位或若干單位工作,按規定前后可以連續或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 (一)、提供以下資料,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2、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單位為職工繳納聘期內足額社會保險金的證明。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1、在同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連續從業時間不滿1年的期限; 2、雖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但實際未參加工作的期限; 3、在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內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以及雖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4、機關事業單位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計算工齡的期限。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齡就是屬于工作的年數,一般是從進單位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結束的時間是在退休的那一天,不管是公務員還是屬于普通的上班族,一般工作的時間越久所獲得的補貼就會越高,如果中間有離開的話,那么也會斷了工齡,除非單位重新聘用。
工齡怎么計算,工齡是什么意思?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工齡怎么計算
工齡計算方法有三種,分別是:1、連續計算法。具體計算時間是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算至離職之日這段時間,如果期間有工作調度的,也不中斷計算;2、合并計算法。如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為用人單位調整等非主觀原因中斷工作了一段時間的,應當扣除中斷的時間,把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即為工齡;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人可用此法計算,比如實際工作一年,按一年半進行工齡折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的調整而發生崗位調動的,其調動前后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但是連續計算的前提是勞動者檔案中有調動審批表等調動手續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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