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申請傷殘鑒定
勞動者遭遇工傷后,可以由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來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傷殘鑒定,并且申請人需要依法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書面的勞動合同、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資料。
怎么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1、向公安機關申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自行鑒定
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鑒定中心,可以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但是自行鑒定的,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法律鏈接: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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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傷殘鑒定在哪里做?程序是什么?
如果工傷存在勞動關系,則去勞動局做,如果是工地打零工受傷,則需要去勞動局指定的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工傷的傷殘鑒定程序必須要保證自己攜帶好相關證件以及出院證明,住院證明才可以正常辦理。
1、工傷鑒定怎么做?
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應該積極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必要的時候只有拿取法律的武器,才可以更好的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工傷之后,也應該及時前往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則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因此我們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關知識,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關系,這樣才可以更好的通過工傷鑒定得知傷殘等級獲得賠償。如果單位無法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局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避免產生其他損失。
2、工傷鑒定一般在哪里做?
對于工傷鑒定來說與傷殘鑒定有所區別,工傷鑒定又稱作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而進行的鑒定,需要注意的是,初次的勞動鑒定基本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如果在申請過程中已經痊愈,必須有相關部門做出一定補償,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可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3、工傷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我認為每一個勞動者在生活中都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工傷傷殘鑒定之前必須要攜帶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本人身份證明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以及相關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生活中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有關部門出面進行相關賠償。
在醫院里工傷鑒定流程是怎么樣的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1、2、3、五來做鑒定。
一、在醫院里工傷傷殘鑒定流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二、工傷認定辦法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在醫院里的工傷鑒定流程和相關勞動鑒定機構相同,都需要先申請后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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