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不是一件小事,好的話也就是停工一段時間就過去了。但嚴重好之后生活方面都有可能會受到影響。其中工傷程度就是根據工傷級別鑒定標準,也就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一、工傷事故等級如何劃分1、根據損傷原因劃分:工傷事故按傷害類別分為20種。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等。2、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類。3、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二、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1、進行工傷認定。工傷的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2、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三、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 勞動能力鑒定 共分十級。 適用于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共分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各級別定級原則分別是: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客觀: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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