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等。試用期結束未予確認的,視為解除雇傭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高級技術人才等特殊崗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明確試用期限、試用工作內容和工資待遇等事項。試用期的內容、方式、期限和報酬待遇等,應當與正式工作一致。試用期內無論因何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試用期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行為表現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未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在試用期間也有權利申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考核情況做出是否予以正式錄用的決定。如果員工表現優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即視為予以了正式錄用。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享有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并及時為其申領社會保險待遇。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特殊崗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內員工享有社會保險待遇,試用期結束后應當根據員工的考核情況做出是否予以正式錄用的決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試用期和轉正手續,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需要掌握特殊技能或者崗位需要較長時間適應的,試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試用期的內容、方式、期限和報酬待遇等,應當與正式工作一致。
勞動法試用期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 勞動法 》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 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痹囉闷诘拈L度是根據 勞動合同 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 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上海 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另外, 非全日制用工 的 勞動關系 不得約定試用期。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以上法律 法規 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規章中,求職者發現與法律相沖突的規定,則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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