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有沒有工資
員工在工傷休息期間,是否有工資是需要看員工是否處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內。
如果員工工傷休息期是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內,那么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按照員工本人工資保持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如果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過了之后,還需要休息的,那么是屬于員工請假修養,在此期間,單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員工工資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這里所提及的“原工資”,通常按照工傷職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來計算的,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是不會包括加班工資。
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
1、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于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了解以下因素,如老板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范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在發生工傷后的第一時間內,老板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采取的措施。最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說“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公司放假有工資嗎
工傷期間公司放假有工資。
如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或損傷需要在家休息或住院治療,被認定為工傷期間,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和傷殘補償等。但是,工傷期間是否有工資取決于公司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因工傷期間不能工作,而勞動合同中有關于工傷期工資的約定,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工資。
一般來說,勞動者在工傷期間不需要上班,企業或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資,但是具體的支付標準和時間等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或者企業內部規定來進行規定,所以建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時了解相關規定,以便在工傷期間能夠及時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
工傷賠償款的申請流程一般如下:
1、確認工傷認定:如果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應該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并盡快前往醫院進行治療。治療結束后,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工作證明、勞動合同等材料。
2、協商賠償事宜:一旦工傷被認定,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傷殘程度、工資水平等因素而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簽訂賠償協議。
3、提交申請材料: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需要提供相關的工傷認定證明、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材料。
4、審核和審批:勞動保障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工傷賠償申請。如果不符合條件,會告知您具體原因,并要求您補充材料或者重新申請。
5、領取賠償款: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領取工傷賠償款。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直接向您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工傷賠償申請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流程以當地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如果遇到任何問題或困難,建議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法律依據】: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省戶籍地常住農業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工傷期間,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工資?
一、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包括康復期)享受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完成工傷鑒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工傷鑒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鑒定為傷殘、或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或者拒絕工傷鑒定的職工,在不付出勞動貢獻時,就不支付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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