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
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管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
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50 年。
擴展資料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
1、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并提交《 工傷認定申請 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5、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 。 認定為工傷 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后,向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鑒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工傷認定程序 是什么上文已經做了解答,勞動者要想成為的進行工傷認定,必須要按照工傷認定的程序進行才行,當然工傷認定只是第一步,勞動者在進行工傷認定之后,還要去進行工傷鑒定,鑒定出自己究竟是屬于幾級工傷,這樣后期才能夠去向用人單位要求索賠。
法律客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于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書面備案。用人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并于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科補報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因此,當發生工傷時,一定要盡快通知用人單位,尤其是在公出時及上下班過程中出現的工傷,以免影響工傷的理賠。受傷第一時間確認是否購買工傷保險若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勞動關系證據,一年之內申報工傷。需注意的是,不管單位有沒有買工傷保險,員工都可以申報工傷,這是以后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注意要在一年之內申報。申報醫療待遇時,經辦人應提供以下材料:(一)用人單位的授權書;(二)傷者的委托書;(三)工傷員工醫療的有關材料和有效票據,所提供票據應與病歷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費用明細清單;(四)工傷員工填寫的《工傷職工自愿不做勞務鑒定保證書》或提交《職工結論書》;(五)經社保部門核準的《深圳市大型治療項目準單》(使用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的);(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書》或單位出具事故相關各方(含保險公司賠付)承擔傷者醫療費的證明(屬于機動車事故的);(七)其他相關材料。認定為工傷后及時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也影響著工傷賠償金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是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鑒定機構,共分十級,最高級別為1級,最低為10級。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能力鑒定并不是越早越好,為了自己的健康,建議受傷員工安心接受治療,待身體大致康復后再申請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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