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一、適用年假的前提條件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二、年假的計算方法及年假的國家規定年假的計算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三、不享受年假的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客觀: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帶薪休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上的一個熱點問題。職工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帶薪年休假規定全文如下: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確保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得到落實,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第三條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確認)。第四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第六條新入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人應提供在其它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后,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五)各類離崗人員。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七條第(一)~(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條年休假根據公司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職工個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第十條堅持企業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年休假。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公司職工年休假實施動態管理,督促各部門落實職工休假計劃。第十一條職工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請假審批程序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勵職工因病或因事需請假時,優先選擇申請年休假。第十二條相關部門負責人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審批和通知程序如下:(一)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車間)工作情況和年休假安排計劃,與職工本人溝通后,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單》(以下簡稱年休假通知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通知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職務代理人、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通知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第十三條職工個人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如下:(一)職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寫《職工年休假申請單》(以下簡稱年休假申請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干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準);(二)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由部門將年休假申請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由休假人部門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四)部門如實考勤,并于次月將年休假申請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第十四條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見職工年休假取消/調休通知單),并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內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第十五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職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第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2008年1月1號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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