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您需要明確的是帶薪休假的概念。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而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雙休日)不適用帶薪休假。 第二,2月份過年的假期,其中2月18日至2月20日(除夕至大年初二)為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照常計算工資(不能克扣工資);剩余4天為休息日(雙休日)調休的時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照常計算工資(不能克扣工資)。 第三,一個月的工作日平均為21.75天。因此,日工資的計算為月工資除以/21.75。 第四,請假,需要看是事假還是病假。若是事假,則用人單位可以有理由克扣當天的工資(或者折算年休假)。若是病假,則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時,只能克扣部分,不能全部克扣(具體標準咨詢當地勞動部門),可以折算年休假。 因此,根據您的情況,若要計算2月份工資的。則最壞的打算就是2月份缺2天的工資,即月工資-2天的日工資;最好就是2月份整月工資。 參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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