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1—10級傷殘鑒定標準: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3.1勞動能力鑒定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3.2醫療依賴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3.3生活自理障礙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法律客觀:《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十級傷殘認定標準如下: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工傷的等級劃分為十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賠償費用不一樣,而勞動功能障礙也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
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4.4
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5
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工傷鑒定等級分為一至十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到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到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常見的七到十級的評殘標準。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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