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護理費 的計算標準 相關法律 法規 :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一、根據工傷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護理費可以由工傷保險報銷。所以工傷護理費是可以報銷的。二、工傷護理費的計算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護理的,以及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其所在單位獲得的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的支付該生活護理所需的必要費用。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護理是其基本人身權利的體現,也與工傷事故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自然應當獲得必要的賠償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賠償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因此所謂統籌地區,一般指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這一范圍。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算,按月支付。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計算,按月支付。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規定,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如果各地區護理費的標準有所調整,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就應依照調整后的辦法計算。《工傷保險條例》對護理期限未作規定,對這一問題可參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即"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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