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帶薪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工資是一樣的。根據法律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帶薪年假期間是怎么算工資
按照下面的例子參照即可:張某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入職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質為制造業,經常加班,張某月薪標準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資約1000元,后因個人原因,張某離職,離職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經調查:張某月薪3000元,加班費1000元,工資合計每月4000元,在職期間應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張某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資4000元的標準作為計算基數,并按照300%計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張某月薪3000元,加班費每月1000元,計算日工資時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資。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資含義不同。帶薪年休假的300%工資報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部分,實際為另付200%,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純粹的300%。故仲裁委未采納張某的計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資標準確定日工資標準,并按照日工資的200%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帶薪休假工資怎么算
帶薪休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帶薪休假日工資=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帶薪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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