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職工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前提,因此, 申請工傷認定 尤為重要,那么, 工傷認定申請 的時效是多久即多長時間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一、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二、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規定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后,傷害結果并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后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不過,如果工傷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也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作出賠償的話,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知識延伸——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 認定為工傷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款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構成工傷。工傷認定中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超過48小時認定工傷的,需要滿足以下的七個條件,
鑒定工傷具體有哪些?
1、在工作時間和地點內,因工受傷;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地點內,因為預備和收尾工作受傷;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4、患職業病;5、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傷或失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工傷是指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視同工傷是指雖然不是在本用人單位受傷的或者受傷與職業活動聯系并不清晰,但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48小時是對于工作時間和崗位發病后死亡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條件,是法律對現實情況的政策性考量。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存在職工突發疾病死亡可能與工作沒有關系也被認定為工傷和某些因工作原因死亡(如過勞死)卻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但是在大部分疾病與工作的關聯沒法證實的情況下,以死亡時間作為劃分是否要視為工傷予以救助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所以48小時是合理的。
總結“工傷認定48小時期限的相關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都屬于工傷,這里的48小時之內是硬指標,如果搶救的時間已經超過48個小時,或者當事人只是在超過48個小時之后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規定就不屬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