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期怎么辦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及時送往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工傷后期賠償標準:賠償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
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發放殘疾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賠償時效一般為是多久呢?
1、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報了工傷傷者下一步怎么辦?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后下一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醫療費用發票等資料。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單位償還。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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