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
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可能會和所在公司發生一些糾紛,在這個時候我們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這也是我們的一個勞動保障,以下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
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1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以后,只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勞動仲裁調解書簽訂后不可以反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期限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正當理由他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總而言之,勞動仲裁調解書反悔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上訴,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2勞動仲裁協議書是本人同意了的,是不能隨便反悔,如果反悔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重新宣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ǘ﹦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調解我后悔了3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書
申請人: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省_________縣_________鎮_________村_________號,系死者_________之子。
被申請人: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_________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鎮_________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_________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_________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
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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