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規定了雙方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明確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工作任務的性質、要求和數量等。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安排,以及年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制度。
4.勞動報酬:約定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加班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5.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種類、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等。
6.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解除: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條件,以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7.保密協議:對于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內容,雙方應簽署保密協議。
8.責任追究: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違約責任和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9.其他條款: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約定其他條款,如培訓、晉升、調動、辭職等。
以上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約定,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都有哪些條款
《 勞動法 》第19條規定了 勞動合同 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內容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 退休年齡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 勞務合同 ,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 未成年工 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 工資 、 加班 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 要約 定。 6、 勞動合同終止 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 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 經濟補償金 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 違約責任 ,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 違約金 ,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了哪些
一、 勞動合同 的條款包括幾種 根據我國《 勞動法 》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 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 試用期 ,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 工資 、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 違約責任 的方式主要有 違約金 、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之外還有意訂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條款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個通知是我國目前規范“守密期限”這一爭議問題的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要是受《 勞動合同法 》的調整,雖然這也屬于合同中的一種,但實際對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只能采取書面形式。而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是簽訂口頭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一般是視為沒有 簽訂勞動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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