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摘要】
做工傷傷殘鑒定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如醫療證明、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等,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鑒定。
【法律分析】做工傷傷殘鑒定是為了確認職工是否因工作受到了傷害或疾病,在工作能力上發生了程度不同的損失。在進行鑒定時,需要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工傷的性質和程度。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醫療證明:包括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治療記錄等;- 勞動合同:用于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書:由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文件,用于證明事故或疾病的起因和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相關證明:如證明事故責任、工作崗位等證明材料。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需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步驟來完成鑒定:1. 申請:職工或其家屬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應在5日內報送相關材料至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2. 鑒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派出專業人員對職工進行體檢和調查,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3. 結論:根據調查結果,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做出工傷的認定結論,并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
【拓展延伸】工傷鑒定的結果如何影響職工和用人單位?工傷鑒定的結果直接關系到職工是否能夠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如果被認定為工傷,職工可以獲得一定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殘疾補助金等;如果未被認定為工傷,則不能享受相應的保險賠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經濟負擔。做工傷傷殘鑒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需要提供足夠的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職工和用人單位都需要認真對待這一過程,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應當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工傷傷殘鑒定需要以下資料和流程:
1、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
2、申請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張。
3、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身份證明資料。
4、兩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醫院的首次診斷記錄和出院小結。
工傷傷殘鑒定流程是: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
3、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并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4、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包括下列情形:
1、勞動者在單位上班時因工負傷;
2、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在單位患上職業病的;
4、或者按單位的安排出差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
1、醫療費:工傷發生后的醫療費用,包括診療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康復費等;
2、住院伙食補助:因工傷住院期間,給予必要合理的伙食補助;
3、傷殘津貼:根據工傷認定的傷殘等級,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傷殘津貼;
4、一次性傷殘補助:對于工傷認定的傷殘等級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
5、喪葬補助:對于工傷死亡的,給予喪葬補助;
6、失業保險金:因工傷致使勞動者失業的,給予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工傷是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職工的身體傷害、功能障礙、器官損害或者疾病,包括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工傷是一種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旨在保護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鑒定流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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