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1、不是勞動關系;
2、是勞動關系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3、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不予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為工傷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持鑒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
工傷認定的情形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患職業病的;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如下:
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工傷不予認定如何處理
1、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不予認定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最新哪些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規定
1、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者已退休或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者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勞動者已經退休了,對于這樣的情況也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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