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哺乳期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勞動。但是沒有規定具體的哺乳期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分析: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勞動休息權、特殊勞動保護權、勞動補償權。勞動休息權主要體現在給予哺乳時間,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特殊勞動保護權就是所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勞動補償權就是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幫助和補償,不得辭退。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