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有權開除在編人員。但是事業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有編制的員工,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標準是:
1、如果是該職工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曠工的,該事業單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2、如果是該職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調整工作崗位的,或是兩年以上的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情況,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了該員工,按照規定單位可以解除該員工的聘用合同;
3、如果是該員工出現違法亂紀被處罰的情況,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并且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常見的裁員有哪幾種類型
裁員會引起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較突出的就是商業秘密問題。接下來我整理了常見的裁員有哪幾種類型的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遇到企業裁員的情況,企業應當請專業律師制定相應的裁員方案,勞動者應當在簽署相關協議前及時咨詢勞動法律師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一種類型:企業因經營波動產生減員。
比如,企業改制了,需要減員增效等等。這是勞動者權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種情況。遇到這種情形,要記住,企業必須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企業單方面結束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因此員工可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第二種類型:情勢變更,需要減員。
這種類型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企業有正當理由,比如有一塊業務被收購,而對方并沒有同時收購員工。按照法律,企業應該先與員工協商變更員工的崗位。如果員工不愿意去新的崗位,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按規定作出經濟補償。
第三種類型: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依合同自然終止。
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無須提前通知。但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即使是勞動合同自然終止,2008年1月1日后每工作一年,企業仍應當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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