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勞動者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其違約行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勞動合同怎么簽訂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雙方共同協商,都同意合同條款的,簽字蓋章后,勞動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
綜上所述,勞動者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合同期內離職要賠違約金嗎
合同期內離職不要賠償違約金。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離職時一般不需要給公司付違約金,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約定的才需要付違約金,但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只適用于高層管理人員以及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公司對本人進行了專業的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如下: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合同期內離職不要賠償違約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約定服務期的或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事項的,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簽合同提前辭職了用賠償違約金么
一般情況下提前離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的技術培訓,簽署了服務期限的就會要求支付違約金。否則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完成交接之后就可以離開單位。
一、簽合同提前離職違約金要支付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者僅進行入職培訓的,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提前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即使簽訂了提前離職需要賠償2000元違約金,該條款也是無效條款。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除了上述的幾個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簽訂違約金。如果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違約金的,可以和相關部門進行起訴,比如說勞動監察單位。但是離職的人必須提前30天和單位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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