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高溫費或降溫費、是怎么對待的?
防暑降溫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各省市對防暑降溫費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范圍內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確保清單準確無誤。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進行發放。
第五條 員工轉場或離職,其防暑降溫費需由工資結算部門進行結清。
第六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開具員工轉場工資介紹單時,應將其防暑降溫費發放信息注明。
第七條 工會和紀監審計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區域劃分按照各省市地域劃分為4類區域。1類(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陜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2類(共10省市):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貴州省。3類(共4省市):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4類(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條 防暑降溫期劃分1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3個月(6月—8月);2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4個月(6月—9月);3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月—10月);4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7個月(4月—10月)。
第十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現場(包括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調人員及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在崗人員按照考勤結果進行防暑降溫費發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發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發放。凡待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休假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
第十二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原則上各單位每月統計發放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各單位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溫藥品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高溫費發放標準是什么?
根據2012年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目前31個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間。
高溫津貼是否可發可不發?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
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如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
降溫食品可代替高溫津貼?
一些企業存在拿西瓜、綠豆湯、藿香正氣水等實物替代高溫津貼的現象。這樣不行!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替代高溫津貼。
坐辦公室能領高溫津貼嗎?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如果你的辦公室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還是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的。
上夜班能拿高溫津貼嗎?
有報道,一家在民營企業工作的員工因上夜班而被企業取消了其高溫津貼,理由是“夜班不屬于高溫環境”。是這樣嗎?
實際上,高溫津貼的發放不以白班或夜班為界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場所的溫度并沒有降到33℃以下,勞動者就應該拿到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還是福利?
高溫津貼是國家規定的津補貼項目,不是單位福利。高溫津貼的性質屬于工資,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應在工資清單中列明高溫津貼具體項目及數額。高溫津貼應納入工資總額,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什么是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有什么區別?
很多人易將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混為一談,其實防暑降溫費并不等同于高溫津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相關文件顯示,防暑降溫費明確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對此有法定支付義務。故,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或約定。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高溫補貼是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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