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如何簽定 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 學問很多,最主要的要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和福利,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 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 勞動糾紛 、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 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 工傷 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一、關于試用期條款的設定與運用。 試用期履帶法定可備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期限。試用期滿前,勞動者還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試用期滿間,雙方可以隨時 解除合同 。試用期的長短,原則上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 勞動法 》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由于試用期內的 工資 待遇,通常低于正式職工的工資報酬,因此根據有關規定,視簽訂合同期限的長短約定試用期。如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扔,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在3年左右,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均包括在合同期內。 單位必須在試用期與實行試用期制度的職工簽訂合同,在試用期滿后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追究責任;已經與用人單位有 勞動關系 在6個月以上而未簽訂合同的,在依法簽訂合同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在6個月以下的,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視為試用期。 二、關于商業秘密條款的約定與運用。 對于保密意識較強的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此項條款,并附有泄密責任條款。企業人事一般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秘密機會很少,但人事技術、營銷、中高層管理等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秘密的機率高,尤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重視保密條款。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終止 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企業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企 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企業應給予該職工一定 數額的經濟補償。 三、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 在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 2、工作時間較長,距法定 退休年齡 10年以內的老職工; 3、患有 職業病 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勞動者; 4、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職工; 5、初次進單位的 征地 農民中女性年齡滿30周歲,男性年滿35周歲以上的; 6、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干部初次分配工作的。所有用人單位新招收錄用人員必須在1個月內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教你簽訂“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什么?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基本概念: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于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意義作用: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注意事項: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簽三方協議要留心六個細節: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為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于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乏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后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到,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干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須將三方交到學校)。
三方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于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因而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后,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后,要求學生畢業前到公司實習,企業在學生畢業后根據其實習表現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出現不簽訂的情況。因此,對于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議并沒有進入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察。
法律問題: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后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三方協議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方協議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三方協議之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于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相關的,但有本質上的區別。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簽定的就業協議書,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定的關于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法的約束與保護,并且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簽定的。云滇人才網我提醒,不論有何區別,但在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一經簽定,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范。
4、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訂立的。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注明,附后補充**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5、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6、糾紛解決方式不同
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學生需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簽,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1、霸王合同
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2、押金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3、暗箱合同
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性命合同
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5、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6、雙面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并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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