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關系的成立與勞動合同的訂立有一系列規定,例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等等。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或續訂就很重要,結合實踐中常見糾紛,我們提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簽訂時間: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續簽。如果相應截止日遇到節假日的,一定在節假日之前完成相應簽訂工作。
一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就應承擔二倍工資的懲罰。不少用人單位有一種誤解,工資、社保之類的都依法發放了,似乎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并沒什么影響,在此必須重點提示:涉訴時,仲裁和法院只審查簽沒簽書面勞動合同這個事實,而不會考究沒有簽訂對勞動者有無影響。
簽字和蓋章: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核實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公章一致,并通過工商登記確認用人單位合法存續;而用人單位一定核實勞動者的簽字為本人簽字,且簽字與勞動者平時字體一致。
合法有效的簽章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實踐中,該環節經常會出現五花八門的問題,比如,勞動者用消字筆簽字的;勞動者找人代簽,事后不認可的;甚至HR當面看著勞動者簽字,最后鑒定簽字不是本人簽訂的。雖然這些情況都是一些極端情況,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盡量用用人單位自己準備的筆,讓勞動者用平時的筆體當面簽署等。
試用期勞動合同:避免單獨就試用期簽訂所謂試用期勞動合同。
不少用人單位習慣于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但這樣的后果將是該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一份未約定試用期的短期勞動合同。一旦這樣,首先,試用期約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到期,將被認定為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再簽勞動合同將屬于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后,用人單位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試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種類和期限依法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無需單獨就該條款簽署協議。
勞動合同蓋章的方法:勞動合同文本應該有頁碼,并且加蓋騎縫章或者每頁簽字確認。
在某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兩份勞動合同有關工資條款的那頁在工資金額上完全不同,但其他條款一致。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哪份勞動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勞動合同沒有加蓋騎縫章,雖然最后法院結合其他證據認可了用人單位的證據,但該類爭議通過加蓋騎縫章等方式完全可以避免。
勞動合同條款以及勞動合同管理:勞動者領取以及借閱勞動合同一定要有書面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睘榇耍萌藛挝皇紫葢敱苊庠谂c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采用空白的勞動合同,因為這樣有可能被認定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也應當避免簽署完勞動合同卻不交付勞動者,并且,交付勞動合同時應當讓勞動者簽署已經領取勞動合同的文件。
有一個小細節需要注意,即如果有人借閱勞動合同,一定留存借閱證明。我們就處理過勞動者借走勞動合同,又以用人單位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要求二倍工資的案件。
特殊人員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高管、負責人力資源的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將近10年,普通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并不太多,不少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問題出在法律代表人、高管等特殊人員。由于我國法律沒有將特殊人員排除在外,所以,這類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資。雖然有部分地區,比如北京對該類人作出特殊規定,部分司法判決也未支持二倍工資,但畢竟這些都是司法實踐對于法律的修正,在法律未修訂之前,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全員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及時以該理由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如果遇到以各種理由拒絕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一定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因為時間原因讓單位陷入被動。另外,用人單位需要注意,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有相關的證據,比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發出書面通知催促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
當然,勞動者面對不及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時,也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如果勞動者自愿,仍然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一旦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如果雙方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行為仍然受法律保護。實踐中,我們也會遇到勞動者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情形,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后又向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案例,雖然最終支持勞動者的不多,但在此也提示用人單位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解釋清楚相關區別,并留存書面證據。
補簽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合意可以補簽勞動合同。
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該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需要看一下具體補簽的時間,還要看補簽時雙方確認的簽訂期間的處理等情況。北京的有關會議紀要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看似小事,但貓膩藏在細節當中,用人單位的管理需要精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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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合同中要表明具體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具體的工作內容2、白紙黑字寫清楚勞動報酬3、工資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確定4、合同中規定清楚工作時間5、是否給員工交社保六、警惕合同中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
勞動者在入職后,自己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一般都會在勞動合同中有體現,所以勞動者在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察看。那么,勞動者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在實務中,有些單位會違反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對于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4、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二、單位不簽合同該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從法律上來講,是更多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但這也不能排除單位在勞動合同上面動手腳,侵害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就應該了解清楚簽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避免落入單位設置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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