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發放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40度以上要進行停工,并且發給高溫補貼,補貼范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其特點是氣溫高,熱輻射強度大,相對濕度低,形成干熱環境,這類作業場所都有強烈的輻射熱源,室內外氣溫差可達10℃以上,以對流熱和輻射熱作用于人體。高溫高濕作業:這類作業環境的氣象特點是氣溫、氣濕高,而熱輻射較弱。主要是由于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水蒸氣或生產上要求車間內保持較高的相對濕度所致。夏季露天作業:建筑、搬運等露天作業,除受太陽的輻射作用外,還接受被加熱的地面和周圍物體放出的輻射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國家規定多少度就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國家規定多少度就可以領取高溫津貼一、國家規定多少度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1、國家規定33℃到35℃之間可以享受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
(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2、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高溫津貼的爭議處理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高溫補貼費是國家和單位給予在夏季從事高溫工作的員工的額外經濟補貼,單位可以額外提供防暑降溫的物品、藥品或者勞動保護器具等等,或提供其他消暑的冷飲飲料,但是這些都不能夠與需要發放的高溫補貼費用相抵沖,否則會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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