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包括什么?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于假想防衛。對于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1、防衛過當的概念和特征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基本特征是:(1)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2)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至于罪過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行為的罪名,應當根據具體過當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并依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款予以確定。
對于防衛過當行為的量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具體適用該款規定對犯罪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的。較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與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較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清楚什么是正當防衛,而成立正當防衛具體又需要怎樣的條件了吧,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以及限度條件。
正當防衛的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攻擊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財產等權利,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的行為。選擇正當防衛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和適當的判斷。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現實;
(2)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因此在實施正當防衛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尺度:
1.合法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在法律的保護范圍內進行,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必須是由非法侵害啟動的正當防衛,而不能是刻意挑釁或故意造成的攻擊。
2.必要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是必要的,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采取的防衛行為必須是對于所遭受的危害進行有限且適當的反擊,不能過度到導致對方生命權、身體權利、尊嚴權等基本權利的侵犯。
3.緊急性原則:正當防衛必須是緊急性的,是在危機中的有限反擊,而不是借此展開無節制的報復。這也體現了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對于避免危害造成更加嚴重的影響,以及保證己方和他方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正當防衛是針對迫在眉睫的危機時刻所采取的、在法律保護下的必要性行為,但防護的過程必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的尺度進行,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和確保危機結束后盡量避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使己方或他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哪些要點?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于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什么
1、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有五點。具體如下: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會不會判刑
正當防衛致人死亡,關鍵是否存在防衛過當,如果不存在防衛過當不會判刑。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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