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qū)別?
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雖然都看起來差了兩字。但還是有所區(qū)別。下面就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guī)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范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限于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xiàn)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并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xiàn)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并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四、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guī)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jù)該規(guī)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谠斐蓳p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jù)該規(guī)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產品責任的特殊之處
1.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責任原則。而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與國際上關于產品責任的立法趨勢相一致,從責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產者因生產、出售商品而盈利,也應當承擔因其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風險責任。這也有利于促使產品的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更加小心謹慎,防止產品出現(xiàn)缺陷給使用者造成損害,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shù)模瑧攲ω熑稳说倪^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而由于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自己是否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產品的技術性能和制造工藝越來越復雜,要求處于產品生產過程之外、并不具備各種產品專業(yè)知識的消費者對生產者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難以做到,也不公平。
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
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xié)商。如國務院釋出的《工業(yè)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guī)定:“經銷企業(yè)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fā)現(xiàn)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yè)負責對使用者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边@里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辦事,無權協(xié)商。
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睹穹ㄍ▌t》第122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梢?,產品的使用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后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
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準只依據(jù)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c
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區(qū)別
產品質量責任和產品責任的區(qū)別為:
1、性質不同;
2、責任主體不同;
2、責任范圍不同;
4、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產品責任是指由于產品有缺陷,造成了消費者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險和產品質量責任險區(qū)別
法律分析: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jù)。 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guī)制度為法律依據(jù)。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于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修 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并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采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 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qū)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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