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抑裁法第39條的規定,仲裁審理的方式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一)開庭審理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法在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由于仲裁最大的特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可以公開審理,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二)書面審理仲裁法第39條在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的同時,也規定如果“當事人協議下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進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a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
法律客觀: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過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開庭審理應不公開進行,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凡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也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其條件是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并且仲裁庭也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也即通過開庭的嚴格程序、條件與方式對案件進行的審理。2、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必親自到庭,仲裁庭只根據由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局(秘書處)轉來的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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