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酬組成部分: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七)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部分
薪酬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基本薪酬,獎勵薪酬(獎金),附加薪酬(津貼)、補貼薪酬、紅利、酬金和福利。
構成比例
薪酬構成的各個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它們各司其責,共同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和按勞分配原則,從而全面地調動廣大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生活改善。
構成職工薪酬的各個成分均有其自身的特點、形式和作用。
只有將它們有機地組合,規定恰當的比例關系,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總的來說,基本薪酬應占主要比重,增長速度也應最快;其次是獎金;再次是津貼補貼。這是因為,基本薪酬是定額勞動報酬,完成勞動定額(工作任務)是職工的職責和基本任務;獎金是超額勞動報酬。
如果獎金占主要比重,便是本末倒置,勞動定額水平偏低或者人為加大薪酬成本,這顯然不利于發展生產和增加經濟效益。所以作為定額勞動報酬的基本薪酬理應占主要比重。此外,基本薪酬反映的是職工從事生產(工作)所必須具備的能力與勞動貢獻。
職工在單位時間的勞動(產品、任務)只有全面達到技術(業務)等級標準,和經濟技術指標(質量、數量、物耗、安全等)才能按照一定的勞動標準和薪酬標準計付基本薪酬;而獎金只要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即可得到;津貼、補貼則是與勞動無直接聯系。
所以基本薪酬的綜合效益以及提高勞動力素質等作用大于獎金、津貼。因此,基本薪酬所占比重應大于獎金與津貼補貼之和。獎金和津貼相比,獎金多少與勞動成果有直接聯系而津貼只是一種對勞動負效應的補償。
所以,為了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和取得較大經濟效益,獎金的比重應該大于津貼。
基本薪酬、獎金、津貼和補貼各占多少比例,應在基本薪酬占主要比重的前提下,根據各單位的生產(工作)性質、勞動特點以及需要等實際情況來確定(詳見以下有關章節)。
有些企業認為獎金支付比較靈活,并且容易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主張獎金應占主要比重。這種認識失之偏頗。
有的單位為了攀比薪酬永平或者逃避政府宏觀監控,而濫發獎金,就更是錯誤的了。有人以一些國外企業獎金發得多為例,證明獎金應占主要比重。殊不知有些國外企業的獎金實際上是一種計件薪酬形式。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是指職工完成規定的工作時間或勞動定額,按照等級工資制的工資標準領取的工資數額。是勞動報酬的基本部分,也是計算職工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提取獎金等勞保福利待遇的基礎和依據。
法律客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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