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1、一般情形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常見實例釋疑1、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構成。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2、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么罪?看具體情況。(1)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2)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1)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2)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3)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4)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5)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并罰處理。二、犯罪認定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于婦女自愿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于雙方自愿,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于自愿、收養關系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系自愿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后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 是指以出賣或 收養 為目的,拐騙、 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以出賣為目的,就是說犯罪分子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目的,是為了將婦女兒童當成商品出賣,從中獲利。 本罪侵犯的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 監護人 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 共同犯罪 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竟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律分析:情形有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對象限于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周歲的女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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