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追討加班費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員工 追討加班費 的時限為一年。加班費應該屬于工資性質收入,因此追討加班費發生的爭議于勞動爭議,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般而言,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而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選擇安排補休,但在半年內不補休的,應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二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關于工作超時勞動仲裁的規定
超時加班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超時加班申請勞動仲裁的,追索經濟賠償的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天和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超時加班申請勞動仲裁的,追索經濟賠償的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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