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終止有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沒有賠償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六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簽勞動終止合同影響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勞動合同終止 。 終止勞動合同 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 沒有經濟補償 。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有沒有補償金
用人單位理由:沒簽勞動合同,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關系,法律那一條說終止勞動關系還要付補償金。rn尋找終止勞動關系也應給補償金的法條依據。 1、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視為已訂立了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施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應按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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