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大家應該經常聽到“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這些詞吧,很多人都會疑問,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是一樣的嗎,它們有什么區別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的區別有哪些?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的區別有哪些主要在于主體資格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二者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內容也是不一樣的,且主體的待遇不同,報酬的性質不同,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而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協議更多是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的規范流程主要應有哪些呢?(一)首先要認真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 HR人員首先要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查核對,然后讓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并讓其簽字確認提供的原始證件是真實的。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明確“若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 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如果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錄用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 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要承擔較大的責任(一般法院會判定70%的責任比例)。用人單位一定要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 明,主要審閱《勞動手冊》的有關記載,還包括要求勞動者提供失業等證明。另外用人單位還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競業限制和竟業禁止的情況。對此,用人單 位一定要讓勞動者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確認。 4、查驗勞動者身體健康證明: 因可能涉及錄用條件和醫療期及職業病的可能,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風險,可要求勞動者提供縣級以上或用人單位規定的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最為妥當的做法是用人單位組織錄用員工一起到掛鉤的醫院進行體檢。 (二)雙方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詳細解答勞動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設計好的《告知書》,并妥善保存。同時,聽取勞動者相對應的告之情況,并做好書面記錄,讓錄用員 工簽字確認。 (三)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文本應該提前一天時間交給勞動者看閱。對于雙方要協商的情況,有一定的時間進行溝通,達到有效溝通,協商一致的目的。 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必須雙方當事人在一起當面簽字。一般先讓勞動者簽字,再用人單位法人或委托人簽字,后統一蓋章。蓋章要做到最后有蓋章,每頁還 有騎縫章。這樣確保書面合同簽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將兩份勞動合同,一份交給勞動者保管,并有勞動者領取的簽收憑單;另一份用人單位保存 并及時歸檔。 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一般在正式入職報到后的一周時間內完成。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到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手續基本告一段落。將進入辦理入職手續階段。 (四)辦理入職手續: 入職手續一般包括填寫《入職登記表》、提交入職材料、辦理報到手續、建立職工名冊等。同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區縣的職業介紹所進行用工登記備案和相關的社會保險的轉移。 三、勞動合同和崗位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勞動合同和崗位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崗位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一樣嗎
法律主觀: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一致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 訂立勞動合同 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 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可以看出,勞動關系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而勞務關系是由《民法典》調整的,從而可以得出,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是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服務的民事合同。 【相關延伸】 問:勞動 合同的內容 有哪些? 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后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
勞動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的區別如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協議的雙方沒有具體的協助,可以雙方都為組織。同時如果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則還會有相應的福利待遇,而簽訂勞務協議的報酬只有勞動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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