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維權:
1、首先和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在采取其他維權方法
2、去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3、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去當地法院打勞動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誰舉證 綜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就作出開除、除名、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單位單方面行動或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規章依據、決定的程序、決定文件的通知送達、出具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證明書等必要事項負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應當就法律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履行的積極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類: (1)人力資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相關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2)《職工名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考勤記錄、工作量記錄; (4) 勞務派遣 協議書、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證明文件 (5)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支付 加班費 、 績效 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證明文件、 經濟補償金 或 賠償金 支付證明文件、為勞動者繳納 五險一金 的證明文件、代扣代繳證明文件; (6)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 (7)勞動者過錯責任認定文件、勞動者考核文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明等等; (8)勞動合同、企業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證據。用人單位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證據; (9)解除勞動合同事先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的證據,裁員程序履行適當的文件; (10)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衛生物品發放記錄、安全防護措施的考核記錄以及女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管理記錄、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文件; (11)其他與 勞動爭議 事項相關由用人單位掌管的相關法律文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以下事項: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企業崗位職責制度及考核制度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規章制度的內容已經公示或者告知了勞動者;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事先將理由通知了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研究了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并充分聽取了工會的意見; (5)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依法發放了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 結束后才正式通知勞動者試工期間不合格的,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舉證。如果屬于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則用人單位舉證事項主要為: (1)錄用條件的內容及已經向勞動者明示的舉證,如證明招錄公告、勞動者簽署的崗位說明書或勞動合同關于錄用條件和職責標準方面約定的內容; (2)涉及依據相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討論、協商確定并公示或告知的義務方面的證據; (3)被試用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4)已經在試用期內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包括證據)告知勞動者的證據; (5)單方面 解除合同 應當依法向工會履行程序方面的證據。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讀者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援助的,可以到網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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