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每年2萬是否合法
我和醫院簽的勞動合同是3年,但是之前還簽過一個合同(不是勞動合同)要求8年不得辭職,如果提前辭職每年違約金要交2萬,這個合同是不是沒有法律效益?你好
有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所以這個合同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但是這個合同是有前提條件才能成立的。
比如說,在合同期內,公司提供了專項培訓。只有這樣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以下是合同法條款具體細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面有兩個案例供你參考。
【案例一】小吳與其所在的風景旅游公司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她在該公司從事售票房的售票員工作。合同約定小吳“在公司服務的期限為2 年?!笨墒?年還未滿,小吳嫌公司給她的工資太低,打算離職。聽說根據法律規定,職工離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可以了,但是當她去通知公司領導時,領導說,我們合同是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服務期限未到,你離開公司是違法的,要賠償公司損失。領導說著還拿出《勞動合同法》給小吳看,聽領導這么一說,小吳心里又七上八下了。
【案例二】小張大學畢業后,到一家翻譯公司應聘。翻譯公司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合同中公司還承諾在適當的時候送小張到美國學習口語。次年,小張被公司派到美國某大學進修專業英語。在美國學習期間,小張結識一女孩,并建立戀愛關系。半年后,小張學習期滿回來,要求辭職到女孩所在的城市工作。翻譯公司不同意,小張于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向翻譯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后離開公司。公司認為小張這種行為對公司太不負責任,準備依法追究。
【律師提示】案例一中的情況,小吳雖然與旅游公司約定了2年的服務期限,但是該公司并未為小吳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只是普通的勞動合同期限,小吳只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行使此職權,單位無權干涉,更不能主張所謂的違約和損害賠償。
案例二中的情況不同,雖然翻譯公司并沒有明確寫明“服務期”,但在小張工作期間,單位履行了了合同承諾,專門送其到國外進修,并支付了專門的費用,實際上“合同期5年”的規定就是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小張必須遵守,而不能像一般合同一樣隨時提前一個月行使辭職權,必須要到服務期滿,否則,翻譯公司可以要求小張支付未完期限的服務期違約金賠償。
辭職雖然是勞動者的權利,但在服務期的約束下,權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 商業秘密 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理解 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于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為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毀約怎么賠償
問題一: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并非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或理由違法,程序違法一般包括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沒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理由違法一般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2、存在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3、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問題二:勞動合同法里,自己毀約要賠償幾錢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建議你與領導協商,盡快提交辭職報告
問題三:勞動合同中甲方違約應付乙方多少賠償金? 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多補償12個月。
問題四:勞動合同違約一般要賠多少錢? 只要你做到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合同期間并沒有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是你得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估計是你一個月工資吧,要是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問題五:勞動法 如果單方面違約有什么補償呢? 單位關閉屬于經濟性裁員,單位沒有過錯,所以是補償不是賠償。
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問題六:關于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 1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如果你沒有以上情形,單位提前解雇你就屬于違約,需要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這樣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么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2如果合同期滿,單位不與你續約,也需支付賠償金,你合同08年6月到期,那么從新勞動法實施起計算,應是6個月,單位應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問題七: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你所說的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這個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不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也不能超過一定的比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例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約金的相關知識: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鶛嗳嘶騻鶆杖送耆宦男谢虿贿m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問題八:如果簽訂勞動合同違約了,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罁萌藛挝幌蛱崆敖獬齽趧雍贤咚髻r培訓費,只限于“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互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問題九:用人單位合同期內辭退員工賠償違約金嗎? 如果是本月31號到期的話,那么你們經理在前幾天提出的就不是辭退你們的決定了,應該跟你們說的是合同月末就到期了,不和你們續簽了,可能說的是這個意思.因為合同正常到期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那么你們單位肯定不會那么傻,既然月末都已經到期了,卻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補償責任嗎?
因為勞動合同法有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是有這么一條規定,但沒有包括勞動合同到期這一條,所以不管通知與否,只要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不續約的,合同自動終止.
當然,如果你們單位真的提前解雇你們的,你們當然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違約金的話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履行,如果你們的勞動合同是在今年1月1號之前訂立的,而合同上又有違約金條款的,那么單位就要支付違約金.同時,你們也就不能主張補償金了. 如果你們的合同是今年簽訂的話,適用補償金條款,而不適用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為 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問題十:我的勞動合同上要求賠償金合法嗎 推薦文章: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設定和支付,應該說是勞動爭議中最常見、最敏感,也是最復雜的問題之一。勞動律師網去年共計代理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80多起,勞動仲裁的最終結果都必然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而勞動合同解除后的違約金支付問題就成了爭議的焦點。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如何適用、違約金與賠償金如何適用、違約金的數額是否合理等等,成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最大困惑。
一、 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的條件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內。
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墩憬趧雍贤k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二、 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如何適用
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情形一般情形有: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有例外情形。
而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同時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過失性辭退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我認為: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可以相互并存的,這是因為違約金是對勞動單位或個人進行的懲罰,而經濟補償金是單方面的用人單位的補償,與違約金的本質區別;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違約金的支付一般從雙方約定。但由于約定的違約金具有預定的賠償性質,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經濟補償金則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更改。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案件。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自主意識表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則企業違法或者違約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支付勞動者違約金。
但在實際處理中,一些法院可能會認為,經濟補償金性質屬于法定的違約金,既然支持了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在判用人單位支付合同違約金了。我認為這樣對勞動者的保護是不利的。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如何適用
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賠償......>>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么?
1.《勞動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淺析《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給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來“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妥善的待遇、和諧的勞動關系來留住他們2。最常見的是,違約賠償金是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而規定的。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又稱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金額的款項。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雙方有約定或者法律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一方不能自行約定所謂的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的,該約定無效。主要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
第一,勞動合同及其專項協議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在勞動力市場上的議價能力不對稱,個體勞動關系的從屬特征。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急于得到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條款。勞動者出于生計被迫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單位事實的影響。
二是實踐中,勞動合同中很少有平等的約定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的違約金責任。他們大多認同勞動者無論因何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否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損失多少,也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擔保密義務,都應向用人單位支付大量違約金。而對于用人單位打破勞動者的職業穩定,違約金的支付往往沒有對等的約定,勞動者得不償失。明顯不公平。
第三,勞動者有勞動的自由,任何公共機構、私人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制勞動者勞動。這是現代勞動法中勞動者工作自由的原則。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否則,勞動者有權立即辭職。第四,勞動者有依法選擇工作的權利,用人單位當然有依法保護其商業秘密等利益的權利。但是,勞動者的擇業權是其生存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在等級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單位的相應權利。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特殊對價(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以保守商業秘密),僅僅因為合同,勞動者就必須無限制地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符合個體勞動關系的性質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具有正當性,或者至少其正當性是不足的。
之所以允許勞動合同在保守商業秘密和服務期的事項上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在這兩個事項上已經提前投入。比如用人單位為資助培訓與員工簽訂服務期條款,勞動合同對員工離職約定違約金,不是為了懲罰員工或者保證合同的履行,而是為了賠償員工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這種違約金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勞動者單純就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違約金,顯然不那么合理。原則上,如果雇主支付一天的工作,違約金不適用于普通工人。
有人認為企業高管不應成為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對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沒有分類適用,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大缺陷。隨著階層分化的進程,勞動者傾向于作為弱勢群體受到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保護,產生了很多扭曲的現象。首先,一方面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代表企業與普通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企業也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企業的主要管理者來說,由于他們本身就是企業的代表,所以總會出現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奇怪現象(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利用這種便利為自己獲取不道德的利益);其次,一方面,他們被賦予重要的責任,獲得豐厚的報酬;另一方面,他們可以像普通勞動者一樣獲得相應的多倍加班費,甚至有的愿意利用有利條件制造加班事實,自己加班獲取超額利益;第三,即使其中一部分人不稱職,在與他們訂立勞動合同時也無法實現企業所期望的利益,企業也無法直接辭退他們(有些居心不良的人甚至可以通過自行辭退的方式制造被企業辭退的事實,以此來獲得高額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他們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不受限制的辭職權,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諸如此類的事情,不一而足。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他們的雇主之間更加平等。因此,對于這一群體,應更多地參考用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與普通勞動者相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辭職對用人單位的影響更大。對于企業的核心員工,如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除涉及保守商業秘密和服務期的事項外,我國勞動法并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其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從地方立法來看,主要有三種。首先是消極立法。比如在上海,江蘇,浙江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違約的違約金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此外,不得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規定違約金。第二是肯定性立法。如北京、安徽、山東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期限等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三種是空白立法,和勞動法一樣,沒有規定,比如吉林、河北等地。立法空白的結果就是勞動合同對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沒有限制和約束。但無論是我國勞動法還是地方立法的類型,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勞動合同中沒有因勞動者分層而對勞動者能否履行合同期及其他約定的違約金作出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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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限及執行情況(拘役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有啥區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