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如何扣工資
我今年1月請了9天病假,如果月工資是2000元,請問公司扣我多少錢合理?工資又該怎么來算呢? rnrn公司是這么算我工資的:rn2000元除以 應出勤日16天= 125元 / 日(16天是排除節假日,周六周日的應出勤天數)rn我實際出勤7天,加上1天=8天(公司規定每月可以請假一天不扣工資)rn我實際得到 8 X 125=1000rn這樣一來我雖然請了9天假,卻扣了一半工資, 這樣是合理的嗎?一、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于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
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 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擴展資料: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病假工資
勞動法規定病假扣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法規定病假扣工資是不合法的,因為對于一個勞動者來說,他們的一些正常的權利的話,必須要得到維護,每個人都有可能會生病,如果因為生病就不發放工資,那么完全是不合法的,只不過說在這段時間內工資發放的比較少。
一、勞動法規定病假扣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法規定病假扣工資是不合法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二、國企病假工資 病假工資是根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法律規定為病假工資不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當代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都需要得到一個平衡,比如說在請病假這個問題上,用人單位肯定不希望勞動者經常請假,但是勞動者由于身體原因必須請病假的,所以在請病假這段時間內工資發放的話會比較低,這樣可以照顧到雙方。
病假扣工資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主觀: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1、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2、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3、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 4、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5、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 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法律客觀:
勞動部勞部發[201415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 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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