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獎金的發放額度,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通常,我們建議開始時額度小一點,比如,占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運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甚年終獎至達到工資的150%。年終獻大小按比例計算。但實際上和原則會有出入,這其中直屬上司發揮著關鍵的作用,對獎金產生直接影響,使獎金有10%-30%甚至50%的上下浮動。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游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某外企人事經理向記者介紹,去年公司將一部分年終獎用于獎勵員工旅游,大家都覺得這樣的形式效果不錯,增加了公司的凝聚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年終獎 作為員工獎金的一部分,是員工薪酬所得,屬于企業應該發放的范疇,至于是否發放,發放多少,既要根據企業效益情況,也要根據企業與員工 勞動合同 、 集體合同 而定。所以不是每個企業年底一定都要發年終獎的。 年終獎,顧名思義是一年年終用人單位所發的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以及年終獎的發放范圍和標準?都是企業與員工最關心的話題之一。對企業來說,發放年終獎不僅是對員工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認,對為企業作出的貢獻給予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員工繼續為企業努力工作,當然也是留住人才的砝碼之一。對于員工來說歲末將至,辛勤工作了一年,總算到了收獲的時候,自然希望能獲得一份豐厚的年終獎勵,這也是企業對自己全年工作的認可。 年終獎是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下一年度發展規劃,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其中也包括年終加薪、年終雙薪、實行年薪制和 績效工資 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于 工資 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 加班 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 年終獎金分配方案一般由每個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自主制訂,有在年初制定的,也有在年未制定的,這屬于企業自主管理范疇。一般來說,如果 勞動關系 雙方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未作約定,企業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關內容,企業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發展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按照什么標準發放以及發放員工范圍等。也就是說,在既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金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有權選擇發或不發年終獎。 綜上所述,年終獎的發放一般是都是根據公司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規定來確定的,所以如果被辭退后員工也是沒有權利要求年終獎的,而且在現有的 勞動法 當中也沒有規定公司應該發放給辭退員工年終獎的規定。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入職半年有年終獎的。
發放形式:
一、雙薪制。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1、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
2、12+2方式。
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
二、績效獎金。
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
三、紅包。
通常是由老板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于員工與老板的親疏、取決于老板對員工的印象、取決于資歷,取決于重大貢獻等。
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擴展資料: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游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
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
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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