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廣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證明:(1)營業執照和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2)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3)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從這一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廣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主要是審查廣告內容與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有無隨意虛構和隱瞞真相,尤其是對一些設計質量標準的和一時難以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商業廣告,還要要求出示由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和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除了對廣告內容真實性審查之外,還要對表現廣告內容的語言文字、畫面、聲音等廣告表現形式進行審查,以保證廣告表現形式與廣告內容相符且真實。
廣告審查的范圍是廣告設計定稿、廣告創意稿及制作后的廣告品、代理或者待發布的廣告樣件。并且,廣告審查員按照下列程序審查廣告:
1、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補充收取證明文件的意見。
2、核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3、檢查廣告形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審查廣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5、檢查廣告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6、簽署對該廣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對于已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廣告審查員仍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于其中存在的違反廣告管理法規的問題,廣告審查員可以向審查機關提出,并可以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一、對廣告進行審查是廣告經營者的一項法律義務,未經審查的廣告不得進行宣傳發布。
二、廣告經營者審查廣告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法規的要求,全面審查廣告宣傳內容和表現形式,嚴格掌握廣告宣傳的標準,并查驗廣告證明。
三、廣告審查程序分承接登記、審查、復審和建立廣告業務檔案等步驟進行。
四、審查時要看廣告客戶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廣告宣傳是否符合真實性原則、有無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詞語或畫面、有無夸大宣傳讓消費者上當受騙的地方、有無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審查廣告中有無廣告法規明令禁止出現的內容。
五、廣告審查要把實際審查和通過查驗廣告證明結合起來,同時注意廣告證明的出具機關是否合法、有效。
六、對廣告審查合格的,廣告經營者可以設計、制作、代理、分布,對不合格者指出其問題,建立修改廣告內容或表現手法,引導廣告主依法進行廣告宣傳,在廣告經營中必須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七、對違背廣告審查制度而承接相應廣告出現違法虛假的廣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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