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要在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2、等待受理,受理后準備證據材料等應對開庭。3、裁決前,會進行調解。4、調解不成,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于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以下分享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1第一步,勞動者需要搜集其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相關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記錄等等。
第二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調解。但是需要注意:勞動監察大(隊)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如果調解不成功,勞動者只能進行下一步:
即,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當然,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第二步而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打印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現在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網等均可查詢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除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以外,勞動者還需準備勞動合同等與勞動仲裁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此外,勞動者需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書中需要寫明自己的仲裁請求事項。該申請書可到仲裁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下載模板,并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填寫。
仲裁申請書填寫完畢后,勞動者一般要到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立案,而后等待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經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裁判。一般來講,在開庭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會就雙方爭議事項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開庭審理。
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
1、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等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
(1)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與職工。
(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其他各類非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本組織的全體人員。
2、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人員”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和“該單位的全體職工”。從爭議內容上看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2勞動仲裁所需材料: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及步驟3申請勞動仲裁該注意什么?
一、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二、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后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三、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于“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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