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請能否再次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之后自行和解,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既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直接作出裁決,也可以不再需要仲裁庭作出裁決從而撤回仲裁申請。若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而撤銷仲裁申請,但是又事后反悔,雙方當事人依然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的內容再次向仲裁”在以下情形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如需更多了解詳情建議到有關部門咨詢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若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而撤銷仲裁申請,但是又事后反悔,雙方當事人依然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的內容再次向仲裁建議多了解這方面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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