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外包合同如何簽訂?
1、合同預算部審核合同文字和結構、價款及價款調整(投標文件的經濟標或項目價款計算書作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變更、簽證、結算、獎懲等與項目成本有關的條款;
2、工程部門審核合同的工作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技術、工期、進度、質量、保修等條款;
3、物質采購部審核材料(設備)的采購與供應的型號、數量、達到時間、裝卸貨責任、質量保證金等條款。
4、財務部審核簽約公司名稱、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發票形式、代扣代繳等與財務核算和納稅有關的條款;
5、法律部門(或 法律顧問 )分析判斷合同風險、與法律相關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解除、違約、索賠、 不可抗力 、訴訟等條款;
6、主管領導對合同及以上部門的意見進行整體審核;
7、總經理整體審核。
二、簽訂勞務外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盡可能的防范、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2、雇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于以往的經驗,需特別注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4、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三、什么叫合同外包?
外包是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并利用企業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 外包是一個戰略管理模型,所謂外包,在講究專業分工的二十世紀末,企業為維持組織競爭核心能力,且因組織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將組織的非核心業務委托給外部的專業公司,以降低營運成本,提高品質,集中人力資源,提高顧客滿意度。外包業是新近興起的一個行業,它給企業帶來了新的活力。 外包方式主要有合同業務管理方式 (BMC)和委托方式。 合同業務管理方式純粹是一種外包方購買第三方服務模式,第三方 (承包方)負責全部或大部分投資和業務管理工作,并承擔投資風險;外包方只根據第三方完成業務的績效和合同約束則購買服務,不用負責第三方的投資風險;合同終止則合作終止。 委托方式是一種外包方將業務連帶完成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委托給第三方經營的方式,主要有承包、租賃、特許管理和 BOT(建設-營運-移交)特許管理4種合作模式。無論采用哪種模式,委托方都承擔投資風險,即使是BOT特許管理模式,表面上第三方進行投資,實際上這些投資將連本帶息以折舊費形式全部計入經營成本,由外包方在特許合同期內全部返還。 承包與租賃的共同點是第三方不做資本投資,只承擔作業和服務;不同點是,承包管理的企業只承擔營運與維護作業及相關服務,而租賃管理的企業除此之外,還承擔設施整修任務。工程發包人確定勞務承包企業后,雙方要進行洽談,商量確定勞務承包的相關事項,并簽訂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法律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含成套設備供應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賃合同、涉外技術合同(包括涉外技術轉讓或者引進合同、涉外技術服務合同等)、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攬合同、國際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涉外保險合同、涉外倉儲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贈與合同、國際運輸合同(以運輸對象劃分,包括國際客運合同和國際貨運合同;以運輸工具劃分,包括國際公路運輸合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者住所;
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的種類、范圍;
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合同能否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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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 kp62法律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含成套設備供應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賃合同、涉外技術合同(包括涉外技術轉讓或者引進合同、涉外技術服務合同等)、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攬合同、國際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涉外保險合同、涉外倉儲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贈與合同、國際運輸合同(以運輸對象劃分,包括國際客運合同和國際貨運合同;以運輸工具劃分,包括國際公路運輸合同、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者住所;
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合同的類型和合同標的的種類、范圍;
合同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合同能否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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