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如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 常務委員會或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 候,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認為有違法違紀行為,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判定是否需要罷免,既要考慮情節,又要考慮后果。罷免不是一種行政處分,罷免決定一旦通過后就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如果提出罷免的理由事后證明有不合事實的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予以澄清但罷免決定無法撤銷。因為罷免決定一經生效,被罷免的人員不再繼續擔任某職務的后果就已經發生,具有不可逆性。如果事后代表認為被罷免的人員可以重新擔任某職務,可以進行重新選舉;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 議上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書面提出 申辯意見的,由大會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罷免案,還可以由主席 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 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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