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需要辦理公證?
由于公證的作用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而且公證證明又具有法定證據、強制執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需要,則所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辦理公證。當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務是必須辦理公證的:
1、公民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所需要的有關出生、學歷、經歷、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系等需要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2、我國公民到其它國家或地區繼承財產、接受贈與、索取賠償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和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3、我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貿易、注冊商標、申請專利、輸出勞務、投標以及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4、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標投標、拍賣、商品房的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5、按照在實踐當中形成的慣例,某些法律行為一般需要辦理公證。如繼承、贈與、委托、提存、訴訟之前的證據保全等;
6、從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避免糾紛出發,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糾紛的協議或事務應該辦理公證。如各種財產或產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聯建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各種聲明、承諾等;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為更加規范、合法,采取公證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當事人應該提倡或選擇的,如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等。
公證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
1、遺囑公證;2、繼承公證(含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3、委托公證;4、贈與合同公證;5、遺贈扶養協議公證;6、抵押貸款合同公證;7、財產約定協議公證;8、析產協議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處能證明哪些
公證處能證明的有:
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系;
5、證明親屬關系;
6、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9、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向當事人出具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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